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作出相关决定,2018年进行修订。
[36]所以,《人民日报》对宪法的报道和解读必然首先从政治上用力,从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上着眼。对上述数据稍作说明:其一,宪法制定方面的文章,绝大多数是讲国外事件,反映了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政局不稳甚至动荡。
修宪、释宪、督宪等议题发文量差异缘于我国宪治特点。例如,标题含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有46篇,其中11篇是报道外国,基本都刊发于1980和1990年代。[35]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载《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第10页。王老汉哈哈一笑:放心吧,国家保护咱个体经济,这都上了宪法啦。[59] 例如,皮纯协先生作了第五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82-12-23(05)]、第三十八讲《设立审计机关的意义》[1983-02-03(05)]。
记者王比学、张豪发表《符光录 万里单骑颂宪法》[2014-12-03(19)],讲述时任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委员、中国曲艺家协会会员符光录如何努力通过文艺的形式、贴近生活地向村民们宣传宪法和法律的事迹,文中引述符光录的体会:这事难着呢。《人民日报》注意刊发表征宪法意识范畴的报道和评论。[30]第二,既然共和是专制的对立面,那么走向共和所蕴含的革命性必然要求其划清共和与专制的界限,而不能有所模糊,否则难以革命,也难以走向共和。
[15]虽然其间也出现了类似于在日本发生的国粹与欧化之争,[16]但国粹之士虽反对欧化,也已不是19世纪那般简单地以传统为是,以夷狄视西方,而是不得不顾及社会上见晓识时之士、同声而出的西化趋势,声明国粹无阻于欧化,乃是助欧化而愈彰,非敌欧化以自防。后者如一战之后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二战之后从欧洲赢得独立的诸多殖民地国家。[74]前引[2],HannahArendt书,第162页。战场分别为《民报》与《新民丛报》。
通过将权利纳入宪法中,如杰弗逊所说的,人民可对抗地球上的任何政府,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还是某个特定的政府。返回民初共和国的历史图景来看,在辛亥革命之前,欧化思潮之下便已存在多方面对作为中国传统思想渊源之儒学的批评,呈现决裂之势,如惟不儒然后可以办事,儒则重心于奴隶也。
后者则根据领袖对人民的治理方式,也就是政府如何依据宪法运用其完整权力的方式,而区别为共和与专制政治。从历史来看,辛亥革命无疑是一种告别传统专制统治、走向共和的分娩式现代革命。当时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派遣的代表组成,而所谓参议员也为各省都督派出的代表,由此,临时大总统虽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实则不过是各省都督所拥戴的人物而已,在根本上缺乏选举及代议基础。 摘要: 面对晚清政府的衰落,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以共和为旗帜成功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共和国时期,但民初共和国随后便偏离了共和的轨道。
虽然这种分娩不能保证共和的彻底实现,但历史性决裂无疑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那就是让民国驶入新的历史轨道。相关内容参见前引[9],郭廷以书,第369页。[19]从日本欧化的成效与中国历史进程比较来看,也足见欧化之魅力。由此,如有学者所言,现代社会真正重要的并非人民主权,而是宪政法治对人民不可侵犯权利之保障。
如阿伦特指出,宪法不过就是一种民族意志的表达,而要受制于多数意志。前者如俄国革命,其保持一种革命政府的事实。
从法国革命的经验来看,西耶士虽然巧妙地将正当性寓于民族或民族意志之中,进而民族是一切合法性的来源,也是正义的源泉,而不隶属于实证法,但是问题在于民族意志的定义变化无常,任何时候只要有谁愿意自己背负专制的重担或其荣耀,都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民族意志来实现。[17]许守微:《论国粹无阻于欧化》,《国粹学报》第7期,1905年8月20日。
史学式的叙事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从原理层面阐释辛亥革命与一直与其相随的立宪共和之间的交融关系究竟为何。就代议制的运转来说,虽然从民初各部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由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但实践中的代议制往往徒具形式,并未行共和之实,甚至与其背道而驰。[66]辛亥革命之后军政思想的残余及蔓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为之后的军阀割据及混战作了铺陈,偏离了共和国建设的基本方向。[34]改良派对此置之度外,出于对暴力革命的恐惧以及对维新改良的执着,大力阐扬英吉利式的革命,即着力进行一种和平的、渐进的社会变革。比如袁世凯去世后由黎元洪继任总统,他是依据1912年还是1914年的宪法继任呢?同样,1917年张勋复辟失败之后,冯国璋继任总统职位,随之带来的是恢复1912年宪法的问题,以及恢复在之前宪法下已被张勋解散的议会的问题。参见前引[1],狭间直树文。
从制定程序来看,该临时宪法的制定并不具备相应的民意基础。本文在概念上采行立宪共和,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共和与立宪主义两者在历史及现代语境中的交融,以及民初启蒙中于此所作的努力。
今试将西洋之建筑、工艺、政治、法律、图书、音乐等,所谓文明之主要者,而与吾向所有者,一一相比,何不一一彼胜于我。包含在解放中的自由观念是消极的,解放的动机并不能等同于对自由的渴望。
[111]中江兆民在《民约译解》中认为,republic不是共和国,应当是自治之国。陈振江、江沛主编:《晚清民国史》,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76页。
首先,从权力和权威的概念区别来看,立国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权威的塑造,而非仅仅停留在权力的累积或革命理论的继续上面,因为权威可以巩固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形式上看,全新开端往往以设定革命历法的方式表示出来,其中处死国王和宣告成立共和国的那一年被定为元年。[43]在这样的历史积淀下,基于英国自身的历史、文化等因素,英国才走上了君主立宪的道路,而且本质上就是一种共和制。[111]这种理论认识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
[61]参见前引[8],荆知仁书,第222页。第二,要不要建立共和政体。
这种历史上的骤变在让革命家们为之震惊的同时,也不由地让人去深刻反省其中的缘由。[82](四)立宪中的人权条款与人民主权原则:有名无实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本变化来看,除了与原先保持类同的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及副总统、国务院、附则等章目外,另增加了法院一章以完善三权体制,此外还增加了显目的两章,即总纲与人民。
但中国古代语境下的共和在具体含义上显然区别于西方,其实为贵族分享国家管理权(共)与实行仁政(和)的综合,本质上仍然为专制体制。民初共和国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回避了正当性寻求这一命题,还弥漫着孙中山所秉持的军政思想。
此后面临的议题,便为民国(republic)的建设问题。[119]See Maurizio Viroli,Republicanism,Hill and Wang, 2002,p.69.[120]参见萧高彦:《共和主义与现代政治》,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114]前引[2],Hannah Arendt书,第165页。从历史比较来看,对于共和而言,关键已不在于采取何种统治形式,而在于有限政府的确立。
其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总纲中明确增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24]《民报》编辑部刊登了其与《新民丛报》辩驳之纲领。
《民报》则认为满洲之对于汉民也,无一不虐,满族统治者对其他民族同样也实行民族压迫。而卢梭的问题是,那些走到一起建构了一个新政府的人,本身不是宪定的。
[125]前引[122],Cass Sunstein文。[88]人民主权理路下的共和理论,无疑与法国以及卢梭不能完全隔绝开。